近年來,明星代言廣告頻出問題,極大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在醫藥廣告領域,一些名人出于巨額廣告費的利誘,在不作任何審查的情況下欣然登臺,利用自身的明星效應誤導廣大患者,已深受社會詬病。在這種背景下,湖北地方性法規的出臺更加令人注目。
就我國而言,由于缺乏成熟的行業自律,類似名人代言的規范治理還必須尋求政府的法律權威。但在當前,法律在規范明星代言上并未確立起足夠的權威,立法預設不全面、監管執法不嚴密、司法救濟不明確等,導致了廣告法成為“軟”指標,在秩序形成的“末端”上日漸乏力。
以醫藥廣告為例,《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和不久前國家廣電總局出臺的《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都明文要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禁止含有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的內容,禁止以醫生、專家、患者、公眾人物等形象做療效證明。問題是,這些法律法規在違法責任的設定上,大多流于“宏大敘事”式的禁止性規定,而缺乏責任追究的細節性安排,一旦代言者出現立法禁止的行為,該如何追究、由誰追究、不追究的執法部門該承當何種責任等,都成了空白。
在強調立法末端延伸的同時,執法監管更將是考驗政府治理的關鍵。在并不缺乏法律依據的前提下,近年來的廣告亂相足以折射出執法上的缺失。今年9月份,中國廣告協會公布了17個典型的違法廣告,雖見公開譴責,卻未見政府監管部門出面懲治。這種末端監管的疲軟,直接導致大量違法廣告登上“大雅之堂”,有損法律權威。
徒法不足以自行。樹立法律在規范廣告秩序上的權威,必須在執法末端上抓落實、動真格。這既需要我們在執法監管體制上理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工商部門分段監管的關系,也需要適時提高違法成本,讓懲罰切實起到教育警示的功能。另外,還需要加強對執法不力的問責力度,發動民眾對執法監督進行監督,如此才能形成常態化的執法格局,防止明星違規代言“摁下葫蘆又起瓢”。摘自人民網(兵臨)
來源:臨汾日報
【責任編輯: 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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