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和國家十分重視耕地保護問題,把“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作為我國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國策。多年來耕地保護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耕地銳減的勢頭得到了一定遏制,但人口增加、耕地減少所造成的人地矛盾仍很突出,2006年9月國務院第149次常務會議明確強調18億畝耕地的紅線堅決不能突破。面對既要生存又要發展這一難題,為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必須選擇保護耕地的有效途徑,提出過硬的治本之策。
據調查,1989年臨汾市耕地面積886.98萬畝,2008年末臨汾市耕地為741.95萬畝,20年間全市耕地凈減少145.03萬畝,減幅為16.35%,相當于侯馬、曲沃、襄汾耕地面積總和,減速驚人。農業生產投入高,產出低,受經濟效益的影響,近幾年來農民對土地粗放經營、農田水利和基本農田建設投入減少、土壤肥力下降、水澆地的比重不斷下降,使耕地的質量退化嚴重。耕地數量銳減,質量退化,人地矛盾日益突出,糧食安全受到嚴重挑戰。
耕地保護存在多方面的問題和困難。首先是耕地保護的嚴峻形勢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雖然耕地保護20年前就被確定為一項長期堅持的基本國策,2006年修訂的《刑法》也明確規定對毀壞耕地要受到《刑法》的處罰,但毀壞耕地現象時有發生,被《刑法》問罪的卻屈指可數,沒有起到法律的震懾作用;如今國家又把18億畝耕地視作“紅線”、“生命線”,但現實當中耕地保護還遠遠沒有上升到“生命線”的高度。其次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執行和管理不到位。由于規劃的前瞻性和科學性不夠,規劃的滯后,難以實現對土地利用的宏觀調控和非農用地實行總量控制,耕地的亂占亂用、土地利用計劃缺乏剛性約束力等多種因素影響,致使規劃跟著項目走,經常性地對規劃進行修改、變動。雖然每年都下達計劃控制指標,但計劃外用地普遍存在。三是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未能對耕地有效保護。基本農保護區的劃定沒有按要求進行,出現劃遠不劃近、劃劣不劃優的現象;城鎮周圍的高產優質良田被作為建設用地預留,致使基本農田保護失去了應有的意義。基本農田保護區雖經劃定,但占用隨意性大,特別是一些交通項目,大量占用基本農田。四是違法用地行為打擊不力,非農建設大量吞食耕地。前些年由于經濟過熱,到處上項目、搞工程,地方政府違 法、“首長工程”普遍存在,且不查或不敢查,責任追究不到位。五是耕地“占補平衡”的政策沒有真正落實好。一方面是從數量上講沒有做到占一補一,大量違法用地所占用的耕地得不到補充,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略有增加的目標沒有實現。另一方面是從質量上講,很難做到補充耕地的質量不降低。建設項目占用的都是千百年來耕種的熟地,土地肥沃、交通便利、耕作條件好。而補充的耕地多是新開墾的荒地,其土壤的有機質成分及耕作條件等遠不及被占用的耕地,實際上是占優補劣。
針對存在的問題,結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經驗,對耕地保護提出如下對策和建議。
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的耕地保護國策意識。通過各種手段,引導人們科學和理性地看待我國耕地資源的現狀和面臨的嚴峻形勢,喚起人們“有錢無糧可買”的憂患意識,使耕地保護成為一種自覺行為。當前應首先解決的是各級領導和政府急功近利、耕地保護觀念差,保護責任制不認真落實的問題,以對子孫后代強烈的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為了中華民族的生存和發展,切實把耕地保護好。
科學編制規劃,嚴格規劃實施與管理。規劃的編制要有前瞻性和科學性,以科學合理的規劃實現對土地利用的宏觀調控和微觀管理,指導各業用地合理布局,有序發展。
規劃實施和管理要有強制性與剛性約束力,規劃一經批準任何人不得隨意變動,堅決查處違犯規劃的各種行為。
節地挖潛、集約利用。要用行政的、經濟的手段大力推行節地挖潛,促進土地集約利用,減少對耕地的占用。一是用行政的手段嚴格控制城鎮建設規模和外延,加大舊城改造力度,充分盤活存量,節地挖潛;農村居民點建設要立足于舊村的整治和改造、有條件的可以搞置換、退宅還田。二是用經濟的手段,提高新增建設用地的價格,提高用地門檻,對舊城改造和存量土地利用要支持與鼓勵,甚至政府可以給予補貼。三是工業用地可以適當集中,搞一些標準化多層廠房,使工業用地由分散式、平面式向集中式、立體式轉變促進土地集約高效利用。
嚴格監管,強化執法。要明確保護責任,層層簽訂耕地保護責任書,建立縣、鄉、村、組四級保護網絡。要加強動態監測,充分利用現代地籍管理信息手段,發揮“一張圖”的作用,通過“天上看、地上查、網上管”,對耕地和基本農田實行動態監測,建立全市耕地動態監測網絡和預警制度。要加大執法力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各類違法行為,以嚴格執法促進規范管理,使我們的“生命線”切實得到有效保護。(郭方學)
來源:臨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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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臨汾新聞網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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