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7日電 財政部17日說,允許地方政府發債并未違背《預算法》的有關規定。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17日就財政部代理發行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這位負責人說,《預算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按照這一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地方政府可以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因此,由省級政府在國務院核準的額度內,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發行一定數量的地方政府債券,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財政部還表示,此次允許地方政府發債在操作方式上與上一輪代地方舉債方式不同。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1998年-2004年實施積極財政政策時,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舉債并轉貸地方用于國家確定項目的建設。由于國債轉貸地方是中央發債,地方使用,不列中央赤字,因此,轉貸資金既不在中央預算反映,也不在地方預算反映,只在往來科目列示,不利于監督。同時,由于舉借債務與資金使用主體脫節,責權不清,增加了中央財政負擔和風險。
這位負責人說,此次由省級政府在國務院核準的額度內,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發行一定數量的地方政府債券,籌措的資金納入政府本級預算管理,有利于依法規范解決上述問題。
這位負責人還指出,此次之所以仍采取中央代理方式,主要由于我國針對地方政府債券的信用評級、發行渠道等還沒有建立,制定統一的地方政府債券管理制度框架尚需時日,為此,國務院決定,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由財政部通過現行國債發行渠道代理發行。
這位負責人說,財政部代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有利于充分利用財政部多年來發行國債積累的豐富經驗、成熟的技術以及與投資者之間形成的良好關系;有利于降低地方政府融資成本,提高債券發行效率;有利于保障投資者按時收到本金和利息,提升地方政府債券信用等級,充分保護投資者利益;有利于根據地方政府需求和債券市場情況,統籌安排發行節奏,促進債券市場穩定。(記者 韓潔 羅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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