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2004年頒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早有明確規定: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廣州市責成3戶出租經適房家庭退房,之所以如此引人關注,恰因為積滿灰塵的相關法規已在很大程度上“事實死亡”。放眼四周,類似現象異常普遍。經適房賣給了不該給的人,以及與之相連的尋租腐敗,一向為人詬病。
經適房所以違法現象普遍,至關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它只在進口處設有一道關卡,只要混過此道關卡,即使再不符合申購條件,又或者群眾的眼睛再雪亮,都可高枕無憂。包括經適房、廉租房等在內的所有保障房制度,在具體運行過程中都缺少一套事后監察的兜底系統,騙取保障房沒有被追查的擔憂,更無須付出任何違法成本,“鳩占鵲巢”現象自然普遍。
從這個意義上說,廣州通過“激活”相關法律條款的方式,嚴格事后追查保障房違法現象,非常值得肯定。尤其是“責成退房”的處理較之于一些地方“經適房出租征個稅”的處理,要更為符合法律的本意,對那些“望房興嘆”的貧困家庭來講也更為公平。(廣州日報 舒圣祥)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 李甲】
責任編輯:臨汾新聞網編輯
上一篇: 師德掛鉤績效工資會不會走樣
下一篇: 走出打擊酒后駕車的執法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