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城固縣一農民近日在基建土堆中意外發現一件毀壞的青銅器,上交文物部門后,經專家初步鑒定竟然是商代晚期的青銅樽,距今已有3000多年。目前,城固縣已給武靖遠頒發了《榮譽證書》和3000元獎金。(11月11日《新華網》)看來陜西的寶貝還真是不少,就在上個月的26日凌晨,陜西省丹鳳縣龍橋水泥有限公司員工李磊在作業時發現約3000年前戰國青銅古劍,11月2日,該縣文物部門對主動上交的李磊頒發了榮譽證書和500元獎勵。
兩件堪稱國寶級的文物,對主動上交者一個獎勵了3000元,一個獎勵了500元,人們在贊美上交者懂法守法的同時,也紛紛表示這樣的物質獎勵是不是有點“寒酸”,甚至落伍了。媒體也曾報道過,河南許昌市襄城縣的霍想雨1975年時上交了15件珍貴文物,但因為沒有得到相關獎勵,一直上訪“維權”了近40年。
《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下列可移動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一)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由國家給予適當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但該法沒有規定明確的獎勵標準。有些地方獎勵標準為200元至3000元,有些地方則為500元至5000元。相對文物巨大的文化、經濟價值,獎勵金額隨意性很強,這是廣受詬病的關鍵點。
一邊是價值連城,一邊是少的可憐,在“文物歸公”這件事上,究竟該如何獎勵成為一件令人關注的話題。從法律的角度講,本來就是國家的東西,即便是沒有獎勵也完全說的過去。但是,從情理的角度而言,適當的物質獎勵”更接地氣,也是促使“文物上交”的規定落到實處的必要措施。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避免一些文物販子鉆法律空子,同時,可以營造良好的氛圍,讓更多的文物主動歸公。
但在物質獎勵的標準上,也要與時俱進。《文物保護法》是1982年頒布實施的,當年的上限3000元應該還算一筆不小的收入,而放在今天,文物古董市場蓬勃發展,價格更是高的離譜。相對而言,3000元就顯得很不對稱。
正如網友所言,可否參照所發現文物的市場價值、歷史價值、考古價值等綜合因素,制定一定比例的現金獎勵?此外,還應盡量給予發現上交者文物收藏、展覽等活動的署名權。如此,才能更好地起到保護文物、弘揚善舉的作用。
文/梁新紅
責任編輯: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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