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為、亂作為是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強、思想作風不端正、工作作風不扎實、脫離群眾等問題的直接表現。一些干部手中握有權力,自身也有能力,但遇到矛盾和問題,該管不管,能躲就躲,能推就推。這里面有行政效率低下、管理方法落后的問題,但從根本上講,還是避重就輕、不愿作為。同樣,有些干部在工作中則是不該管的胡亂插手,應該管的亂管一氣。這里既有干部執政的能力和水平問題,也有個人政治意識和法制觀念淡泊的問題。正如一位同志所說,在其位不謀其政,固然有問題;濫用權力,違法行政,有時候比不作為的危害還要大。
不作為和亂作為,其實都是一種腐敗的表現。在行政執法中,不作為是執法不積極,亂作為則是執法不規范,兩者都影響到法律規范的尊嚴,影響到公民權利的保障,影響到執法部門的形象,因此都應該加以整改和制止。對于執法不作為,必須強化執法部門的責任,強化責任追究和監督;對于執法亂作為,則需要通過完善執法程序,規范執法程序來實現。城管、交通、安全、環保等領域,都應該充分發揮自身職能,規范執法,公正執法,在保障民生方面有所作為,杜絕有法不依現象的發生。
身正才能令行。職能部門以及每一名執法者只有認清不作為與亂作為的危害,積極作為,主動作為,堅持依法行政、科學行政,才能有效提高執政能力,贏得人民群眾擁護和信賴,使各項事業得以健康有序地發展下去。
(錫剛)
來源:臨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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