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記者 趙京紅)近年來,安澤縣法院始終把民事調解工作作為化解矛盾糾紛、減少涉訴信訪的重要舉措,不斷提高調解意識,講究調解藝術,豐富調解手段,逐漸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調解工作經驗,有力地提高了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2011年,該院受理民商事案件410件,調撤率達到97.32%,案件調撤率連續兩年位居全省基層法院第一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轉變觀念 牢固樹立“大調解”理念
該院把更新法官的司法理念、提高全員調解意識作為重要抓手,一是強化調解優先意識。他們一直把全程調解、優先調解貫穿在民事審判工作的各個環節,堅持立案時、開庭前、開庭中、判決前均進行調解工作,達到了不放過任何一個調解機會的目的。二是強化維護穩定意識。在人民內部矛盾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的新形勢下,把維護社會穩定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積極探索案件調解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調解作為結案的主要方式,從而充分發揮了案件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和諧中的積極作用。三是強化有機結合意識。不斷加強民事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聯系,積極推進人民調解、訴訟調解和行政調解“三位一體”的調解機制的建立。
規范管理 夯實調解工作保障基礎
為抓好民事案件調解工作,該院建立健全了調解工作機制,努力營造“大調解”的工作氛圍。一是領導重視,成立了調解工作領導機構。成立了以院長為組長的調解工作領導小組,指導全院的民事案件調解工作。落實了分級負責制,層層抓落實。明確要求各庭庭長,在親自辦案的同時,還要具體指導本庭的調解工作,從而逐步營造了“全員調解”的良好氛圍。二是獎優罰劣,把調解工作作為考核內容。把案件調解率作為一項重要的考核目標,列入考核范圍,明確規定達不到既定標準的庭和人員予以扣分處理,對調解率高的庭予以表彰并給予物質獎勵,提高了干警調解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三是交流經驗,組織從事民事審判的同志談自己調解工作的經驗和體會。采取在院《審判動態》上刊登調解經驗、介紹個案的調解方法的方式,宣傳調解典型,開拓調解思路,開辟了一條總結交流調解經驗的有效途徑,使全院干警的調解水平普遍提高。
創新方法 著力提高案件調解質效
調解是一門藝術。需要法官具有一定的調解技巧,并能夠準確把握稍縱即逝的調解時機,采取合適的方法做到有效調解,達到了“案結事了”的目的。在不斷總結、積極探索的工作中,提煉出了民事調解“1634”工作法。即“一心專用”。審判人員始終用一顆真誠之心,公平、公正對待雙方當事人,不得有任何畏難厭煩情緒。“把好六關”。即把握好立案時、送達時等6個關鍵環節。“找準三點”。即找準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找準矛盾轉化的交叉點,找準法律與情理的交融點,有針對性地疏導和勸解當事人。“巧用四法”。即靈活運用親情感化、案例提示、換位啟發、冷卻擇機四種調解法。如在審理唐城李家溝兩村民訴臨汾市政建設工程公司地面施工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我們就成功地綜合應用了“1634”調解工作方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被告工程公司在河道挖沙石形成深水坑,由于沒有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致使兩原告的孩子游泳時溺水身亡。主審法官接受案件后,為盡快解決糾紛,撫慰原告傷子之痛,在送達時就先行做了調解工作。由于原、被告就賠償數額分歧較大,一時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在此情況下,辦案人員并沒有灰心,而是采用案例提示法和換位啟發調解法耐心細致地做被告的工作,但被告始終不愿意接受原告的賠償請求,調解工作陷入僵局。面對這種情況,辦案法官又采用冷卻擇機調解法,希望被告在開庭之前認真考慮。經過短時間的冷處理,被告主動打來電話,要求調解。辦案人員借此機會又對原、被告耐心細致地講解法律,進行開導,努力找準雙方爭議的焦點,采取法律與親情交融的方法做思想工作。
精誠所至,金石為開,被告最終被辦案人員的耐心、誠心、公心、熱心和信心所感動,自愿賠付原告人民幣10萬元,原告也表示予以接受,當事人雙方隨即達成一致意見并當庭履行。
精細運作 最大限度實現案結事了
該院把調解工作貫穿于立案、審判、執行的各個環節,充分利用一切調解機會,著力抓好訴訟全程能動調解工作,從點滴之中贏得群眾認可。
一是訴前調解,分流矛盾。他們緊緊把好立案關,把調解職能拓展到訴前,使一些矛盾糾紛在立案前就得以化解,不僅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和經濟負擔,也節約了審判資源,減少了案件數量,使法官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做好調解工作。
某工程隊負責人王某預先墊付資金為某飼料廠修建廠房,完工后,屢次索要工程款未果。眼看年關將近,工人們索要工資準備過年,王某無奈之下到法院起訴,要求飼料廠給付工程款。立案庭法官得知情況后,考慮到此案涉及農民工工資,涉案人數較多,如果立案,因程序問題年前不可能結案,處理不好,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鑒于此,隨即啟動訴前調解機制,主動深入廠區了解情況。通過耐心的做思想工作,最終促使雙方互諒互解達成和解。該飼料廠先期履行10萬元,安置工人過年,工程負責人王某也爽快答應其余10萬元可延期給付,雙方握手言和,眾工人也滿意而歸,一起可能引發群體性上訪的案件就這樣在源頭上化解了。
二是訴中調解,環環相扣。該院要求法官緊緊抓住庭審前、庭審中、庭審后的一切訴中調解機會,認真分析案情,做好耐心細致的工作,促進案件的調解結案。在申訴袁某離婚糾紛一案中,了解到原、被告雙方對解除身份關系、財產分割問題產生嚴重對立情緒,互不相讓,主審法官庭前就進行調解。庭審中在詢問了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了解到當事人“夫妻感情卻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的情況下,主審法官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進行調解。不料因為涉及分配的財產多且難以查清,雙方互不相讓,調解再次陷入僵局。主審法官并未因此放棄調解,庭審后,仍然堅持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展開了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最終這一案件在主審法官一遍又一遍的耐心說服調解下,使雙方在心平氣和的狀態下達成了調解協議。
三是訴后服務,鞏固成果。為真正做到“案結事了人和”,該院首先在調后答疑上理清思路,真誠細致地給當事人解疑釋惑,促其誠悅接受。其次,在案后回訪上做文章。對調解后可能有反悔的案件當事人,及時進行調后回訪做好思想疏導工作。如受理的董某訴牛某離婚案,由于雙方文化水平上的差異,日常生活中,牛某與董某缺乏溝通和理解,很少有共同語言,為此夫妻感情日漸疏遠,但雙方并沒有太大的矛盾沖突,還是有感情基礎的。庭審中,經過審判人員耐心細致地調解,雙方同意和好。為了鞏固這一調解成果,他們還進行了案后回訪。在回訪中,發現雙方雖然能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先前的老問題仍未完全消除。辦案人員便引導雙方多想對方的優點和好處,開導他們在生活中互諒互讓,加強溝通、交流和理解,堅定互相幫助共同經營愛情的信心。經過多次回訪引導和說服關心,使這個關系不太融洽的家庭,夫妻日漸恩愛、和睦相守,維系了社會和諧穩定的細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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